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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律师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当事人郑某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王x、郑x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号(2020)浙0726刑初304号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6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2020年5月25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该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x,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飞,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2020年5月25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因该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来兴,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郑x飞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郑x飞及辩护人黄x、钟来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王x通过闲鱼APP平台将一支牛头501仿真防爆霰弹气枪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x通过快递将该支牛头501仿真气枪发货给王某,该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45焦耳/平方厘米。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x飞以22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一支牛头301仿真气枪,该枪支系被告人郑x飞以15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王x购买,枪支由被告人王x直接通过快递发货给王某。该枪支枪口比动能为3.32焦耳/平方厘米。

  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郑x飞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一支牛头701仿SVD步枪,该枪支系被告人郑x飞以3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王x购买,枪支由被告人王x直接通过快递发货给王某。该枪支枪口比动能为6.48焦耳/平方厘米。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郑x飞主动到河北省平乡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伙同被告人郑x飞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被告人王x还单独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x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x有坦白情节,两名被告人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故还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郑x飞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郑x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x、郑x飞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金华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浦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王x、郑x飞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x、郑x飞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犯罪案情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王x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有所松懈,才导致犯罪。2、网上平台管理不完善,才会有出现类似枪支买卖的行为。3、被告人王x非法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没有没有危害后果。4、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x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x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郑x飞系初犯、偶犯,且其一贯表现较好。2、被告人郑x飞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与其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有很大不同,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郑x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王建飞虽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本案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郑x飞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郑x飞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中王x非法买卖枪支3支,郑x飞非法买卖枪支2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飞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郑x飞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王x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等,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x飞的辩护人提出郑x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等,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郑x飞的前罪与本案均发生在同一时间段,系同种行为的分案处理,本院综合考虑全案,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枪支性质和比动能及枪支数量等因素,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20)粤0604刑初311号中对被告人王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中的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王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三、撤销(2020)粤0604刑初311号中对被告人郑x飞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中的宣告缓刑部分。

  四、被告人郑x飞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王x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30元、被告人郑x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枪支以及手机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x冰

  人民陪审员

  吴x娟

  人民陪审员

  张x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石x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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