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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律师为危险驾驶罪当事人申某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申x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危险驾驶案  号(2020)浙0726刑初348号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6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x勇,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镇雄县。2019年7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来兴,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二部刑诉〔2020〕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x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x勇及其辩护人钟来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8日18时7分许,被告人申x勇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浙G7××××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浦江县××村路段右转弯时,与柳某驾驶的浙G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x勇驾车逃逸。后被告人申x勇回到事故现场被交警查获,被告人申x勇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34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申x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x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申x勇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柳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申x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申x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x勇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申x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x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x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 x

  代书记员 尤x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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